钱少华律师亲办案例
商品房瑕疵纠纷
来源:钱少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7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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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房漏雨屡修难解决 业主诉求根除隐患


一业主购买的商品房,自入住起便一直漏雨,经开发商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。眼看5年保修期将至,业主为除后患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,要求其彻底清除漏雨根源并延长保修期。日前,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,依法判令开发商维修房屋漏雨部位直至不漏为止。

彭某是南开区某住宅小区业主。据彭某称,其房屋自2007年9月交付后,每逢下雨便会漏雨,彭某每年都要求房屋开发商某置业公司维修,开发商也的确进行了多次维修,但房屋漏雨问题一直无法解决,现房屋保修期即将到期,开发商仍未彻底修复房屋,为此,彭某诉至法院,要求开发商彻底清除漏雨根源;将外墙装修材料的性能、规格、等级、成分等数据提供书面材料;自房屋彻底修复后,保修期延长5年;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后将受损部位恢复原状。

诉讼中,被告开发商提出,其公司对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。其曾多次就涉诉小区房屋的漏雨问题进行维修,原告虽曾向其公司进行过报修,但其公司进行维修时原告家中无人,而且即使房屋漏雨也不能证明是被告的责任,为此请求驳回原告诉求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原告房屋主卧窗户左上角、次卧窗户右上角等多处漏水。2012年5月,原告所在业主会曾就漏水问题起诉被告开发商,法院判决开发商对外墙渗漏进行维修,不再出现渗漏情况。结合已查明事实,法院认为,本案中,原告房屋内确有漏雨痕迹,漏雨原因既可能系楼宇外墙原因导致,又可能系其他渗漏所致。关于原告房屋所在楼宇外墙渗漏维修问题,法院已有生效判决,故本案不予涉及,但对于原告房屋包括窗户与墙体交接部位在内的其他漏雨部位,被告仍应按照房屋验收标准进行维修。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将外墙装修材料的性能、规格、等级、成分等数据提供书面材料及延长涉诉房屋的保修期限之主张,缺乏依据,不予支持。

综上,法院判决被告开发商为原告维修涉诉房屋漏雨部位(外墙除外)并将室内受损部位恢复原状。维修结果待下一个雨季后进行验收,若仍有漏雨现象,被告继续承担维修义务直至不漏雨为止;被告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,原告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,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被告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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